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0]909号
【颁布时间】 2010-08-25
【实施时间】 2010-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四)处理好工作计划和建设规划的关系。专项建设方案编制过程中,要切实把握工作计划和能力建设规划之间的关系,要区分方向性规划与投资计划之间的差异,不要将日常工作范畴内的内容作为能力建设的重点任务。能力建设方案要落实具体的投资和建设内容。
  (五)正确处理好软硬结合的问题。在继续推进环境监管能力硬件配置的同时,将影响环境监管能力提升的人员、经费、用房等制约瓶颈纳入考虑范围,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重心向基层倾斜,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并在保障措施中予以重点落实。
  (六)分清中央地方事权。方案编制应以国家事权和中央本级监管基础能力为重点,同时覆盖全系统,对省、市、县三级环境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水平提出相应的技术要求。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对所提主要建设任务均要明确相应事权。中央事权主要涉及到中央对省级环境绩效考核和动态掌握全国环境质量、污染排放的需要。对于中央事权范围内的,以中央投资为主。对于地方事权范围内的,要坚持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原则,以地方为主,国家按东、中、西地区给予适当的补助。
  (七)理顺体制和机制。要分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与水利、农业、林业监测之间的定位和相互关系。明确监测和监察在处理应急事故方面的关系。科研能力建设方案要提出重点实验室和各级环境科学研究院所建设的布局、侧重点和体制问题。信息建设要提出网络覆盖的层次性问题。要处理好国控网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问题。要分析信息、宣教能力建设的层次需求。在区域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体制方面,要力争有所突破。
  (八)加强与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基本思路的衔接。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任务与思路要与“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任务需求相衔接,围绕“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从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相应的任务出发,分析明确本领域能力建设的需求,明确监管能力建设的重点领域与任务,强化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体现规划的阶段性特征。
  (九)加强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之间的综合平衡。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确定的能力建设重点分为监测、执法、应急、科技(含标准、产业)、宣教、信息、统计、核安全及辐射等方面,涉及面广,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和任务要注意与其他专项之间的衔接,理顺专项能力内部和各专项能力之间的关系,统筹兼顾、综合平衡,有机整合,提出共同的切入点,力争通过各单项系统的建设达到最大的集成效益,避免“十二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成为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的汇总,避免过散、缺乏统揽全局的主线。
  (十)要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在方案编制过程中,要注意考虑并提出可操作的实施计划,安排提出各具体工程的优先次序,要分门别类提出相应的投资估算、资金筹措方案及运行成本测算,明确建设和运行费用及其承担方,将能力建设方案做实、做好。
  
  四、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
  (一)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协调组。编制工作协调组组长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相关业务司(局)、直属单位相关人员组成。编制工作协调组的职责包括:审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审议《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协调各领域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工作;协调和监督编制工作进程;组织论证工作;送审报批稿,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
  (二)成立编制工作组。编制工作组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与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细化《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计划;细化调研提纲并组织实施调研;负责《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起草;与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衔接,负责《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起草工作;协调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各领域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组由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根据需要各自组建。
  
  五、编制的时间进度
  按照上述工作要求,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着手编制“十二五”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编制大纲见附),力争2010年10月中旬前形成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文本,2010年11月编制完成《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文本初稿。
  各有关司(局)、直属单位按照上述要求,充分重视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抓紧组织,做好衔接,按照时间要求提交各专项能力建设方案文本,保质保量地完成方案编制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