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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浙教基[2010]127号
【颁布时间】 2010-08-25
【实施时间】 2010-08-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6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接上页]
(二)建立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学生体质健康情况的监控,每年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各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并根据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制定干预性对策、措施,指导学校、社区改进体育卫生工作,有针对性地提高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
  (三)建立加重学生课业负担责任追究制。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都要与学校校长签署规范办学责任书,并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加重学生课业负担”一票否决制。
  (四)建立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学校要建立有各个层面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学生课业负担征求意见制度,每学期举行一次征求意见会议,听取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并建立备查记录,保证学生课业负担符合学生实际。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不定期地对辖区内学校学生课业负担情况向学生及家长进行无记名问卷调查。
  (五)建立教学活动安排公示制度。学校要在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本学期的课程安排、作息、作业量、课外文体活动等教学活动安排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学校宣传栏、教室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师生和家长监督。
  (六)建立家校联动制度。各中小学要着力改进家长会,打造“家校进步共同体”,努力形成“减负”的共识和合力,不断强化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责任。
  
  五、加强督查,确保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强化督学责任区责任。责任督学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明察暗访督导活动,并做好随访记录,每月向所属教育督导机构上交书面督查报告。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辖区内规范办学行为巡查制度,每学期不定期对学校办学行为进行检查。各地督导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督查工作情况报省教育厅督导处。
  (二)开展异地互查。省教育厅将不定期组织市、县级督学开展经常性的异地督查和暗访活动,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也要组织学校开展经常性的校际间互查。
  (三)构造社会监督平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机构都要设置接受社会监督的电话(可录音)、电子信箱,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六、完善奖惩措施,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办学、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行为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分期中、期末两次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学校进行表扬,对工作做得不好的进行批评。
  (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接到实名投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督导机构,都必须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凡查实确有违背本通知“六个严格”规定的,一方面要责成行为方立即纠正,另一方面要根据行为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影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或不愿立即纠正,或屡查屡犯,超过三次者,属学校整体行为的,追究学校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属个人行为的,追究个人责任。
  (三)把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作为对教师和学校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凡违背“六个严格”规定,且又不自觉及时纠正的,具有这样行为的教师或学校以及校长,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的资格。性质严重的,经一定程序审查批准,取消其原有的评先评优称号。
  (四)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在地方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考核。省教育厅每年将分年中、年底两次对全省各地控制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通报。省教育厅在组织评先评优中,将把各地学生课业负担情况作为重要条件进行考核。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且查处不力的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年度教育科学和谐发展业绩考核优秀资格。对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且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方,已评为教育强县的,进行年度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且“减负”工作仍没有明显改进加强的,建议省政府取消其教育强县称号。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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