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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2010]117号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1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促进利用外资方式多样化
  (十四)鼓励外资通过参股、并购等形式,参与内资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我省内资企业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工商局、外汇局广东省分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五)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投资省内企业,支持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六)充分利用境外资本市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到境外上市。(省金融办会同广东证监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七)积极、合理、高效地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优化贷款投向,重点支持资源节约、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建设、农村和城市饮水安全、社区服务、城市交通管理、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小企业和农村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项目。注重吸收国际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知识理念,发挥贷款项目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提高贷款使用的质量和效益。(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四、多渠道搭建对外招商引资平台
  (十八)充分利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广东经济发展国际咨询会、粤东侨博会、广东国际旅游文化节招商会等平台,积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和优秀的境外中小企业来粤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科技厅、侨办、旅游局等有关单位负责)
  (十九)充分利用新加坡—广东合作理事会、中国(广东)—韩国发展论坛、中国(广东)—日本经济技术贸易合作交流会和友好省州关系等平台,推进落实《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人民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秘书处合作备忘录》,加强我省与东盟和日、韩等周边国家在高端园区建设、节能环保、科技教育、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领域的合作;加快推进中新知识城等重大合作项目建设。(省外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等单位负责)
  (二十)充分利用粤港经贸交流会、粤澳大珠三角联合海外推介会等平台,加强与香港、澳门的合作,共同打造“大珠三角”地区品牌,吸引跨国公司投资。利用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契机,深入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加快粤港澳在服务业领域的合作,重点吸引港澳服务提供者来粤投资金融、教育、医疗、物流、会展、文化创意、服务外包、旅游、专业服务等领域,提高我省服务业发展水平。积极推动广州南沙新区、深圳前海地区、珠海横琴新区等重点合作区域的开发。(省港澳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金融办等单位负责)
  (二十一)充分利用粤台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会等对台招商平台的作用,及两岸实现“三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机遇,加强粤台在金融、信息、光电、电气机械、石油化工、现代农业等领域的合作,提升粤台经贸合作水平。(省台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外经贸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五、推动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技有机结合
  (二十二)制定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参照引进领军人才的做法,制定外商投资企业海外高管人员评审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享受《广东省引进领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暂行规定》的相应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四)对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引进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财政给予适当的工作、生活经费资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等有关单位负责)
  (二十五)对符合《鼓励外商投资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海外高管人员、高层次人才,以及联合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聘请的境外技术专家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来华签证函电、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专家证,协助办理延长在华停留签证手续。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积极为其在粤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对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海外人才,推荐其参加省“南粤友谊奖”和国家“友谊奖”评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外办等有关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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