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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经济转型升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推动“三区三城”建设,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139号)、《苏州市2010年市级机关作风效能建设工作意见》(苏办发〔2010〕1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能、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行政相对人同意或协力,引导其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有效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政活动。 行政指导考核评估,是市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指导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行政指导活动的质量、效果所进行的评判活动。 第三条 推进行政指导工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为主题,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为宗旨,为我市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第四条 行政指导是一种柔性的管理方式,应该采用非强制性手段和方法进行。各地各部门可以根据各自不同特点和实际采用不同的指导方式,如项目辅导、发展建议、行政资助、发布信息、公布实情、违法行为纠错、案件回访等方式,以及不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指导方式。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指导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指导工作的登记台帐,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 行政指导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在实施过程中随时做好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行政指导实施完毕后,实施机构应及时做好整理、归档工作。 第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对实施的行政指导项目,应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七条 行政指导评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有: (一)行政指导政策的研究、制定和效果; (二)行政指导工作意见、工作方案的执行情况与实施成效; (三)行政指导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影响; (四)促成行政相对人事业发展、增进其合法利益的成果; (五)推动区域或行业进步的成果; (六)促进行政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以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和信用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 (七)其他与行政指导工作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 行政指导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开展行政指导工作的计划、部署。推进行政指导工作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全年度行政指导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落实情况。按要求成立行政指导推进工作小组,落实具体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单位法制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共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培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制定严格的培训学习计划,加大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教育力度,提高熟练掌握行政指导方式方法,切实有效运用行政指导方式。 (四)服务“三区三城”建设、服务经济转型升级、服务民生落实情况。确定适合本机关推进行政指导的工作方式和项目,制定行政指导格式文书;行政指导工作有记录,台账资料齐全。 (五)行政指导工作符合六项基本原则,即符合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正当性原则、平等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无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指导、无以实施行政指导为名,代替依法应予作出的行政处理行为、无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不符合行政指导基本原则指导行为。 (六)行政指导工作成效。各级行政机关对推进行政指导工作进展情况、主要成效和经验进行总结,并收集编写行政指导典型案例,供学习借鉴。 第九条 行政指导检查考核采取自评及抽查、查看台帐、听取汇报等方式,结合上级表彰及通报批评等情况给予综合评分。 第十条 评估考核结果直接应用于市级机关部门作风效能考核以及市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一条 各县级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评估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