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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用地审批。市人民政府对市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的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6.下达批文。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管理部门下达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核准通知书、核发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明书,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核准通知书抄送相关部门,并报省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农业项目建设主体凭国土部门的土地证明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向规划部门申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根据批准的农业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对国土部门出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对国土部门出具农业园区农业项目建设用地权属证明书的,出具《农业项目建设规划证明》。 (七)建设监管 区人民政府与农业项目建设主体签定承诺书,确保农业项目建设主体按批准的范围、用途进行建设。 农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开工建设的农业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确保农业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监察部门对相关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加强检查,对发现监督不力、管理失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意见自2010年9月1日起试行。 江阴、宜兴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