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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赣国税发[2009]199号
【颁布时间】 2009-12-21
【实施时间】 2009-12-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8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布《公告》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公告》中纳税人享有的14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10项义务的真正内涵,切实转变税收执法理念,不断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意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努力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二、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公告》,把《公告》学习作为当前业务学习的重要内容,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税收管理、行政执法和纳税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各地要制定宣传《公告》方案,多形式、多渠道对《公告》进行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了解《公告》内容。要在本局内外网站、办税服务厅长期公告;充分利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介宣传;印制宣传资料发放给纳税人;深入到企事业单位纳税人中进行宣讲等,使所有纳税人切实全面了解在纳税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增强纳税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促进其税法遵从度的提高。
  
  四、请各地将开展学习、宣传《公告》活动的具体做法,成效及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并以设区市为单位于2010年1月31前上报省局(纳税服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略)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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