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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为确保统计数据库有效运行,统计数据库建成初期,各部门先行报送近5年的指标数据;统计数据库正式投入运行后,视数据库应用情况,逐步追加、完善历史数据。 (四)各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上级部门数据核定反馈后的7日以内,根据确定的表式(模板)和指标内容,按规定的上传路径及时报送指标数据。报送的统计数据需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确认。对已报送的统计调查数据需作变更的,要及时重新提交并应注明数据变更的原因。 七、各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省、市保密工作要求,切实做好统计数据的保密工作。未经法定授权或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提供其他部门的指标数据。 八、市统计数据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部门资料报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