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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的授权权限。授权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出席权、议案表决权、议案修正权、修正议案表决权。 第十三条 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信用增进机构等重要关联方应当按照召集人的要求列席持有人会议。交易商协会派员列席持有人会议。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应当有律师出席。出席律师原则上由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担任。出席律师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与持有人会议决议一同披露。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机构可应召集人邀请列席会议,密切跟踪持有人会议动向,并及时发表公开评级意见。 第五章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其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债务融资工具最低面额为一表决权。发行人、发行人母公司、发行人下属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承继方等重要关联方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额应达到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总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可生效。 持有人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除本规程有规定外,由召集人规定。 第十八条 持有人会议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分别审议,逐项表决。单独或合计持有该债务融资工具余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可以提议修正议案,并提交会议审议。 持有人会议不得对公告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决议。 第十九条 持有人会议的全部议案在会议召开日后三个工作日内表决结束。 第二十条 持有人会议表决日后,召集人应当对会议表决日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持有份额进行核对。表决日无对应债务融资工具面额的表决票视为无效票。 第二十一条 除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外,持有人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持有人会议应有书面会议记录。召集人应当保证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召集人代表和律师签名。 第二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公告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出席会议的本期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情况; (二)会议有效性; (三)各项议案的议题和表决结果。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在会议表决日次一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并代表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及时就有关决议内容与发行人及其他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发行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及时将发行人答复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国货币网和交易商协会网站披露。召集人在持有人会议表决日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持有人会议相关材料送交易商协会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持有人会议公告; (二)持有人会议议案; (三)持有人会议参会机构与人员以及表决机构与人员名册; (四)持有人会议记录; (五)表决文件; (六)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七)发行人的答复(若持有人会议决议需发行人答复); (八)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六条 持有人会议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机构及人员的登记名册、授权委托书、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召集人保管,并至少保管至对应债务融资工具到期后五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参会机构对涉及单个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的持券量、投票结果等信息具有保密义务。第二十八条 召集人可依据相关自律规则申请豁免披露持有人会议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未按本规程履行持有人会议有关职责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交易商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通报、公开谴责等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