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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31
【实施时间】 2010-08-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的公告


  现将2010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公布如下: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北京

-2.40

天津

-0.95

河北

-1.35

山西

-2.39

内蒙古

-2.09

辽宁

0.32

吉林

-5.55

黑龙江

-2.98

上海

-0.53

江苏

0.08

浙江

-0.97

安徽

-3.58

福建

-2.42

江西

-1.64

山东

-1.64

河南

-0.85

湖北

-1.67

湖南

-0.72

广东

-2.21

广西

3.57

海南

-3.19

重庆

-3.38

四川

-4.05

贵州

-1.03

云南

-2.64

陕西

0.89

甘肃

-1.08

青海

7.53

宁夏

7.20

新疆

3.07


  说明:
  1、计算公式
  

  2010年上半年能源消费总量/2010年上半年gdp
  单位gdp能耗上升(+)或下降(-)%=(----------------------------------------- -1)×100%
  2009年上半年能源消费总量/2009年上半年gdp
  

  2、gdp按照不变价格计算。
  3、西藏自治区的数据暂缺。
  4、上表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数据。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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