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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保监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8-26
【实施时间】 2010-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1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保监会关于第五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国保监会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5项,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已取消项目的申请。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项目,停止审批。中国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及时将停止审批的决定及原因通知申请人。
  二、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措施,按《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三、请各保监局接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
  附件: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
  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及后续管理措施一览表
  

  ┌──┬──────────┬───────────────────────────┐
  │序号│ 项目名称 │ 后续管理措施 │
  ├──┼──────────┼───────────────────────────┤
  │ 1 │保险代理机构重大事项│一、投资者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权,使收购完成│
  ││ 变更审批 │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25%的应于收购完成 │
  ├──┼──────────┤后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收购已有中资保险专业中介机 │
  │ 2 │保险公估机构重大事项│构股权,使收购完成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合计外资股比高于│
  ││ 变更审批 │25%,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并无符合有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境 │
  ├──┼──────────┤外投资者,中国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行政措施。 │
  │ 3 │保险经纪机构重大事项│二、中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变│
  ││ 变更审批 │更主要股东、股权结构重大变更、变更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变│
  │││更,以及保险公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等,应自事│
  │││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保监局书面报告。  │
  │││三、依据《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 │
  │││机构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作为行政审批项目保留,按照│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的要求审批。 │
  ├──┼──────────┼───────────────────────────┤
  │ 4 │保险公司制定地方保险│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我会按照《保险法》规定│
  ││ 费率核准 │,保留“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
  │││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审批”项目。保险公│
  │││司的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及备案管理措施以《财产保险公司保│br /  │││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br /  │││理办法》为准。│
  ├──┼──────────┼───────────────────────────┤
  │ 5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重大│该项目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项目,与我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事项变更审批│目“保险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合并。即分支机构的撤销、│
  │││变更营业场所审批延续原审批程序。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改│
  │││为事后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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