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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2010年环湾保护重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加强胶州湾围海填海控制线、湿地保护线、入胶州湾河道控制蓝线、近岸禁止开发区域与限制开发区域控制线(以下简称“四线”)划定期间的胶州湾水域及近海岸线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定“四线”期间,严格控制环湾涉海项目审批 (一)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经市政府批准并且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外,暂停各类涉海项目的审批,待“四线”划定成果编制完成并按程序批准后,依规划审批。 (二)有关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批准但尚未开工建设的涉海项目,应报市政府重新审核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未经市政府会议审查同意的项目严禁围海填海。 二、严格保护环湾近海岸线 (一)严格保护滨海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 (二)严格保护胶州湾内的岸线,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 三、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监管检查 有关区(市)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环湾区域岸线巡查以及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破坏胶州湾生态平衡和岸线的行为。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