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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七部门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金融办、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市财政局、市商务委、上海海关、市国税局、上海银监局《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的意见
  

  去年7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上海在全国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目前,试点工作进展平稳,效果良好。根据今年6月17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0〕186号)精神,现就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一)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是国家在新形势下出台的便利企业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举措。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全球经济金融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给企业经营和贸易活动带来了严峻挑战。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利于满足境内外企业对于采用人民币作为跨境贸易及相关业务结算货币的需要,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健康发展。
  (二)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是上海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现实需要。当前,上海正处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关键时期。积极鼓励和支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有利于增强上海金融机构及相关服务中介的服务能力,为上海未来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三)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内在要求。增强辐射能力和竞争力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的重要任务。要通过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促进人民币资金在上海集聚,加快相关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拓宽上海进出口企业及贸易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增强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中转服务能力。
  
  二、积极开展业务创新
  (四)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放宽采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的出口企业范围,满足更多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人民币结算需要。
  (五)鼓励开展服务贸易项下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大力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六)鼓励在国际招标业务中使用人民币结算。对政府采购中依法采购进口产品的,积极推进采用人民币结算。
  (七)支持银行为境外企业和机构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提供相关服务。简化境外企业和机构境内人民币结算账户开户手续,扩大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
  (八)鼓励在沪银行直接或通过境外分支机构、境外代理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融资业务。
  (九)鼓励银行和企业开展部分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试点。银行和企业在方案完备、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开展跨境人民币项目融资、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等与贸易活动密切相关的资本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个案试点。对符合条件的人民币对外投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本市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十)积极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业务新渠道。在利用外资、大宗商品进口、对外援助等领域,深入探索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可行性,对市场需求迫切、企业运行规范的项目先行先试,不断拓宽人民币结算新渠道。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一)各区县政府充分发挥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作用,建立健全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积极支持相关工作,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遇到的问题。
  (十二)做好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宣传及培训工作,面向社会加大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宣传力度,有步骤、分层次开展人民币跨境结算政策系列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利用相关渠道,积极宣传跨境人民币结算。
  (十三)为企业办理业务提供便利。对纳税人提供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税务主管机关自受理企业退税正式申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签批结果反馈给企业。海关继续稳步推进通关业务改革,不断优化口岸通关环境。
  (十四)研究鼓励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措施,促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
  
  
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海关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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