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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鲁煤传2010[94]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4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接上页]
领导小组下设3个督查组:
  第一督查组:组长:乔乃琛;联系人:黄传富。主要督查新矿集团、枣矿集团、肥矿集团、济南市、泰安市、莱芜市。
  第二督查组:组长:王立亭;联系人:于秀忠。主要督查龙矿集团、省生建煤矿、济宁市、淄博市、潍坊市、龙口市。
  第三督查组:组长:任衷平;联系人:陈文根。主要督查兖矿集团、淄矿集团、临矿集团、枣庄市、临沂市、菏泽市。
  七、具体要求
  1、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根据省局通知要求,制定具体检查活动方案。尤其是要把此次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区别于以往检查活动,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2010]23号文精神,全面加强安全工作的有力措施。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明确分工,深入基层,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检查督查活动取得实效。
  2、专项行动要从严、从深、从细排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矿井,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煤矿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煤矿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3、各部门各单位要及时总结汇报专项行动情况。10月底前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为单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省局安全监管处。省局联系人:孙高亮;电 话:0531-85685825;邮 箱:85685825@163.com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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