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粤府办[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08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

[接上页]
(3)职业病病人保障方面。
  职业病患者治疗和妥善安置率达到100%.
  (4)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方面。
  建立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基本职业卫生服务逐步覆盖到社区、乡镇。各地级以上市建立较完善的职业病诊断服务体系,各县(市、区)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体系。化学中毒和核辐射的医疗救治能力得到加强,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
  各地要把职业病防治机构纳入疾病预防控制体系进行规划建设,设置规模、功能与当地防治工作需求相适应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加强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防治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人员待遇,强化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培养,提高职业卫生技术队伍素质。鼓励和发展社会中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健全重点职业病危害监测哨点网络、中毒控制与医疗救援网络和职业病防治信息体系,提高职业中毒预警和医疗应急救援能力。2015年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全面推广基本职业卫生服务工作。
  (二)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严格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督促用人单位淘汰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依法落实控制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强化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与技术创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工作,配置职业病防护设施,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保障职业病患者合法权益。
  (三)强化职业卫生监管。
  加强职业病防治状况调查研究,及时全面掌握全省职业病危害情况。开展职业病危害登记,落实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制度,全面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审查制度。加强职业卫生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专业监督检查装备,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重大职业病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
  (四)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的研究。
  推行“科技防危”战略,制订实施职业病防治技术发展规划。加快职业病防治技术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将职业病防治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科技攻关项目,鼓励开展职业健康促进、风险评估等职业病干预措施研究。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科技示范、职业病防治学科建设、专业人才培养等工程。
  (五)健全职业病社会保障体系。
  加强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患者司法救济机制和法律援助制度,引导职业病患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解决权益纠纷。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在职业病防治和职业病患者诊疗、康复、补偿方面的作用。积极为职业病患者提供心理辅导和精神关怀。
  四、部门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在制订产业调整政策时体现职业病防治要求;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在小学、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全面开设职业健康课程。
  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科研规划,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研和成果推广。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涉嫌职业病危害犯罪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和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部门负责职业病患者的司法救济。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投入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加强对劳动合同、工伤社会保险和职业病患者有关福利待遇的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评价制度。
  外经贸部门负责配合卫生部门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拟订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患者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与鉴定工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