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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甘卫农卫发[2008]163号
【颁布时间】 2008-08-05
【实施时间】 2008-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3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新农合相关政策的意见

[接上页]

  (三)认真做好各项宣传工作,引导参合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参合农民的满意度是新农合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基础,要在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基础上,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发动和引导工作。可以采用多种农民易于接受、理解和方便的形式,大力宣传开展门诊统筹和充分利用中医药和民族医药等相关政策的目的、意义和内容,使参合农民能明明白白参与,清清楚楚报销,确保政策的有效落实,确保参合农民从中得到更大的实惠,确保新农合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康。
  
  (四)建立更加畅通的信息渠道。各县(市、区)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省合管办,以便省合管办及时掌握、了解和指导各地的实际工作。同时,省合管办也将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对重点县(市、区)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促进和完善新农合相关政策。
  
  附件: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二○○八年八月五日
  
  

  
  附件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指导方案(试行)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满足参合农民的愿望,发挥新农合制度互助共济的作用及乡村两级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功能,扩大受益面,引导参合农民有病早治,减少不必要的住院,不断完善新农合制度建设,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保障门诊基本医疗,满足参合农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2、以乡村两级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3、普通门诊统筹与慢性病门诊统筹同步推进,扩大门诊受益面。
  
  4、对医疗机构实行“金额包干、超支不补”、对病人实行“按比例补偿封顶”的方式,双向控制门诊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力求基金平衡。
  
  二、资金来源、用途及管理
  
  门诊统筹基金来源于参合农民个人缴费和新农合统筹基金,并按1:1比例筹集。门诊统筹基金的标准,原则上从提取风险基金后的当年筹资总额中划出20%。随着筹资标准的提高和管理手段的改进,可以适当增加门诊统筹资金的比重。
  
  门诊统筹资金只能用于参合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
  
  门诊统筹资金由县级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下放乡镇管理。
  
  三、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参合门诊病人须持《合作医疗证》(慢性病患者持《慢性病就诊证》)等有效证件在县(市、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普通门诊:由定点医疗机构当场为就诊病人垫付应该补偿的门诊医药费用,垫付的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结算,乡镇卫生院可以代村卫生室结算;定点医疗机构须提供“门诊补偿登记汇总表”、“收费发票(或电脑打印的收费清单)”、“复式处方(结算联)”等材料向经办机构申报资金。
  
  慢性病专科门诊:原则上先由病人自付全部医药费用,然后凭门诊收费发票或电脑费用清单或专用处方,携《慢性病就诊证》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普通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补偿比例和补偿额度,由各县(市、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
  
  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25%左右,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定在30%左右;乡镇卫生院(含一级医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8-10元,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6-8元(纯中药门诊处方的补偿封顶额可以提高1元)。原则上参合农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10次。
  
  县级医院是否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如果作为门诊定点医院,建议其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不超过20%,封顶额不超过20元。在县外以及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门诊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按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执行。
  
  五、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1、《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版)》内的药品费用。
  
  2、注射费、清创缝合及外科换药费、针灸及拔火罐费用等常规治疗费用。
  
  3、x线、心电图、b超、化验等常规检查费用(仅限于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各地应对上述三项费用作进一步明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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