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一)切实履行职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充分尊重合作社自主原则前提下,积极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为那些不具备条件配备专门会计人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代理记账、核算工作。督促合作社做好财务制度的完善和会计信息依法公开工作,保障社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做好业务衔接。合作社财会制度颁布前,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用会计制度不尽相同。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业务要求,指导、协助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工作,特别是要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科目和账簿设置、内部岗位职责分工、会计档案保管等项工作。 (三)加强服务。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工作指导;加强跟踪调研,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利益。 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按照合作社财会制度的规定,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尽快做好有关会计业务的衔接和启用工作,及时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和发展水平,及时总结合作社财会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好经验和好做法,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反馈到省厅农经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