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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
【发文字号】 青海渔办[2010]6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汛期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


  沿海各区、市海洋与渔业局:
  进入汛期以来,强降雨天气和热带风暴等灾害天气频繁发生,给我市沿海地区社会经济运行、人民生活安全造成影响。目前正值我市台风多发期,为确保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海洋灾害损失,结合海洋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汛期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国家海洋局预测,受去年爆发的厄尔尼诺事件影响,截至目前,在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生成和影响我国的热带气旋个数明显比常年偏少。但随着今年8月拉尼娜事件的正式形成,预计未来生成和影响我国的热带气旋个数将接近常年,且不排除有强超台风形成及台风北上的可能性。同时,近期全球各海域海底地震活动频繁,存在引发海啸并影响我国的可能性。对此,各单位务必要给予高度警惕,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安排做好各项海洋防灾减灾工作,切不可因麻痹大意而出现工作懈怠。同时,要加强对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大家的自觉性、积极性,增强做好海洋防灾减灾工作的责任感,把此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切实加强应急值守,及时转发海洋灾害预警信息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值守,随时关注灾害性天气变化情况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密切跟踪海洋灾害发生过程,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要密切关注各类海洋灾害预警报,及时将预警报发至所管辖海域各涉海单位及相关部门,努力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覆盖面。同时,要紧紧依靠当地基层政府和组织,加快推动沿海乡、村两级海洋防灾减灾志愿者队伍建设,做好必要的防御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当预计将发生各类重大海洋灾害时,各单位要立即将有关的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提醒当地政府迅速组织人员作好避险工作。
  三、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和安全保障工作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在海洋灾害应急管理组织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情况组织进行一次再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同时,针对沿海各类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重点防护目标开展海洋灾害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各类海洋灾害隐患点,提醒有关部门做好各项风险防范工作。
  要针对海上活动安全问题,加快建立完善与相关涉海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及时将各类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防御注意事项传递给海上作业者,为海上作业活动安全提供服务保障。
  
  
二〇一〇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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