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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卫政发[2010]3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1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区市卫生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所属单位医疗卫生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监督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进一步加强医院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作为创建“人民满意的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各项公开内容,要逐条分解,明确责任科室,责任到人。
  (二)医疗卫生服务信息的公开要以方便群众查询为原则,同时通过青岛市卫生局门户网站、单位网站、触摸屏、宣传手册等进行公开,以满足不同群体就医需求;导医要熟练掌握各项公开内容及诊疗程序,方便群众就医。要及时充实信息内容,部分信息内容如发生变化应当及时更新。
  (三)各单位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本单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细化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切实达到方便群众就医,让群众满意的目的。
  (四)青岛市卫生局院务公开领导小组将不定时的对各单位门户网站、触摸屏等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抽查、暗访,其结果将与10月份进行的监督检查结果一并列入年度院务公开考核及创建“人民满意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附件:医疗服务信息向社会公开工作考核标准(略)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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