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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省公安厅: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于8、9、10月组织开展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百日决战”行动;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省法院、检察院等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 省国税局、地税局:完善发票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强化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研究制订、提交普通发票凭证等的稽核办法与建议;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务检查;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配合省公安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行动;配合省通信管理局阻截发票违法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券的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 省通信管理局:会同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建立查处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负责将发现的发票违法信息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反馈,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提供线索;根据协调小组办公室的书面通知,运用技术手段对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省财政厅:完善财政票据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财政票据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严格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发现涉及发票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 省审计厅: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省监察厅:加强对案件调查中涉案单位发票使用情况的监察;向公安、税务部门提供制售、使用假发票等方面的信息。对行政监察对象明知是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工商局:按照有关部门提供的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的案件线索,提供相关企业基础登记信息,依法查处其中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登记的虚假注册企业。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建立我省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省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要求,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省公安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订意见;会同省国税局、地税局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的修订意见;会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研究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的修订意见。 省法院: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在涉税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方面的意见。 省检察院: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各级检察院查处隐藏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提出我省的司法指导意见。 省军区:加强对省军区机关及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综合治理工作,督促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组织配合税务、公安等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对印制假发票问题严重的县(市、区)和大量使用假发票报销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省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根据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公开报道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