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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深劳社规[2008]21号
【颁布时间】 2008-07-29
【实施时间】 2008-07-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12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200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统一于每年7月1日调整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根据市统计局发布的《深圳市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8798元(折合成月平均工资为3233元)。因此,自2008年7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中的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3233元计算。主要调整如下:
  
  一、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的,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非本市户籍员工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市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计算,特区内调整为1000元,特区外调整为900元,最高缴费基数按本市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调整为9699元,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
  
  二、在职人员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缴费基数调整为9699元,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
  
  三、工伤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3233元,以本人工资为标准确定的最低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1940元,最高待遇补偿基数调整为9699元。缴费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四、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为3233元,失业救济金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本市上年度最低工资80%计算,标准调整为680元。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7年公布的《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补偿基数的通知》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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