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机安[2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9-09
【实施时间】 2010-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
  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0]10号)要求,我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日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申报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抽查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考评时间
  抽查考评工作在9月至10月完成,每个省份抽查2-3个申报的示范县。具体行程由检查组提前通知相关省份。
  二、抽查内容
  包括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和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情况,对“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开展以来采取各项措施所取得的效果进行复评,对第一批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进行复核。同时,听取各地对做好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抽查方式
  检查组随机抽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听取省、县“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汇报,查看有关文件、会议、图片等资料,深入乡、村实地检查创建工作情况,并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对所抽的省、县进行综合评价。
  四、检查人员及分组
  (一)第一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宗锦耀司长(组长)、安全监理处范学民处长(联络员)、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组成。 检查地区:浙江、云南、贵州、宁夏、甘肃。
  (二)第二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刘宪副司长(组长),综合处刘云泽调研员、安全监理处张汉夫(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内蒙古、四川、重庆、陕西。
  (三)第三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刘恒新副司长(组长),科技教育处姚春生处长、生产管理处李斯华调研员,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安徽、江西、广东、广西。
  (四)第四检查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苏洁司长(组长)、监管二司侯景雷,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干部一名(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海南。
  (五)第五检查组 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赵瑞华副巡视员(组长)、监管二司颜彬,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安全监理处丁仕华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检查地区:江苏、湖北、湖南、新疆。
  (六)第六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丁翔文站长(组长)、监理装备处胡东元处长、柴小平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督查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
  (七)第七检查组 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涂志强副站长(组长)、执法监管处姚海处长、白艳副处长(联络员)组成。 督查地区: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青海。
  五、要求
  (一)各检查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开展评价检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安排行程,按时完成评价检查任务。检查工作结束后3日内提交书面评价检查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各检查组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轻车简从,廉洁高效,注意安全。
  (三)各检查组在开展评价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开展农机安全监理调研,总结各地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及时向考评领导小组汇报。
  (四)各省和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的县(区、市)认真准备好相关工作总结和考评材料,积极协调当地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协助配合检查组完成抽查考评工作。
  请各地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已创建的省级以上 “平安农机”示范县、示范乡的数量,创建工作措施、经验和成效等),于10月10日前传至我司安全监理处(联系人及电话:张汉夫,010-59192867、59192880<传真>,电子文档发至邮箱:njhsajc@agri.gov.cn)。
  
  
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二○一○年九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