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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建建发[2010]421号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建造师执业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鉴于全省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尚未开展,经研究,决定暂不开展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原一级、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印章、执业信息卡和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印章、执业信息卡继续有效,待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后再行规定有关事宜。
  二、各地要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监管的力度,对存在虚假注册、挂靠注册、出租出借执业资格和执业印章以及伪造注册证书等违法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绝不姑息迁就。对违法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注册执业人员要坚决清出市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高行业的社会公信度。
  三、各地要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加快建立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起失信惩戒、诚信激励机制。要加大执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征集和发布力度,对少数注册执业人员弄虚作假、重复注册或者挂靠注册、私卖执业证书和印章等不良行为,要及时记入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
  请各地将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总结于2010年10月20日前报我厅建管处。工作总结应包括一级注册建造师汇总表和电子表格以及处理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情况。
  联 系 人:杨 真王筱颖
  联系电话:028-8543356785457515
  电子邮箱:13227468@qq.com
  附件: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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