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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属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2010]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浙卫发[2010]19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学习新《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并做好新老病历书写规范的衔接工作。 二、各单位医务人员要深刻领会、掌握新《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具体内容,并严格贯彻执行。 三、我局将于今年12月对新《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中医处。联系人:罗燕斐;联系电话:87014860。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略)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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