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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印发《
【发文字号】 浙价检[2010]29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关于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我省职工、社区、农村等价格监督组织积极发挥社会价格监督职能,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近一个时期,由于多种原因,一些地方的社会价格监督组织逐步萎缩,社会价格监督工作明显削弱,不利于当前加强通胀预期管理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为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的作用,强化价格监督和服务,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全省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为依据,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加强城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深入推进价格公共服务,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市场价格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构建
  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应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充分整合原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农村、社区价格监督网络,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依托,建站设点,聘请责任心强、熟悉价格政策的同志担任监督员,形成覆盖城乡、大型企事业单位的组织网络。
  (一)市、县(市、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总站,挂牌办公,根据实际情况聘请站长、工作人员若干名。
  (二)乡镇、街道建立价格监督服务分站,村、社区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聘请兼职或义务价格监督员若干名。
  (三)大型生产企业、商场、超市、旅游景点、专业交易市场以及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视情设立价格监督服务站(台),聘请价格监督员若干名。
  三、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宣传咨询活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向人民群众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定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认真落实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协助做好价费公示的长效管理,保持公示内容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三)及时制止价格违法行为,制止无效时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四)协助办理价格投诉举报,及时做好价格矛盾的调解工作。
  (五)认真调查、及时反馈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协助做好价格诚信建设、价格监测、价格调研和价格信息服务等工作。
  (六)完成价格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2010年下半年,各地做好调查摸底、情况汇报等准备工作,因地制宜地制定实施方案。省物价局适时召开会议,交流推广各地工作经验,对全省推进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进行全面部署。
  (二)2011年上半年,扎实推进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工作,6月底前完成组织建设的各项目标任务,初步形成社会共管、全民监督的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体系。
  (三)2011年下半年,省物价局组织考核验收工作,通报各地组织建设情况,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进行公开表彰。
  五、管理和保障
  (一)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把健全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积极协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形成合力推进此项工作。
  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区域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的机构建设和业务指导,以及价格监督员队伍的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点)按属地、分区域开展日常工作,必要时组织小分队开展市场价格巡查,或配合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共同完成价格监督检查任务。
  (二)采取自建和利用社会资源相结合的办法,提供基本工作保障。
  价格监督服务站要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价格监督服务点可参照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站的硬件设施要求,逐步配备到位;价格监督服务台由设立单位划定场所,做到标识醒目,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建设,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工作深入开展。
  各地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工作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统计报告制度、价格监督员联系制度、奖惩制度及工作守则等必要的规章制度,实施长效管理,使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组织成为政府监管市场价格行为、保护群众价格权益的重要补充力量,成为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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