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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函[2010]264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6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意见的复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报〔2010〕6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距离问题,在《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排放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其具体距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我部已经下达计划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修订。在该标准修订过程中,将落实上述要求。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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