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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发改经贸[2010]208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1
【实施时间】 2010-09-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接上页]
第八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轮入的中晚稻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水平。主销区地方政府要督促当地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积极到主产区收购中晚稻。
  第九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积极入市收购新粮用于轮换。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后,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但中央财政不再负担延长期内的保管及利息补贴。为防止出现“转圈粮”等问题,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中晚稻。
  为调动企业参与中晚稻收购和经营的积极性,预案执行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地方储备库存中晚稻的大批量集中拍卖活动。对确有长期供货合同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中晚稻,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备案后,定向销售给稻谷加工企业。
  预案执行期间,粮食经营企业不得故意低价销售,冲击市场。
  第十条 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中晚稻所需贷款(收购资金和收购费用),由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统一向农业发展银行承贷,并根据中晚稻收购情况及时预付给委托收储库点,保证收购需要。对于没有中储粮直属企业的市(地)区域,为保证收购需要,可暂由中储粮分公司指定该区域内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资质较好的收储企业承贷;收购结束后,贷款要及时划转到中储粮公司直属企业统一管理。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及时足额供应。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钱(含县内集并费),由中储粮总公司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得低于每市斤2分钱。
  第十一条 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主要用于充实地方储备,所需收购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及时足额发放。有关收购、保管费用和利息按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分别将中储粮分公司和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汇总的数据要同时抄送农业发展银行。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逢5日、10日期后第二天中午12时之前。
  省级农发行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发放情况抄送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同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将最低收购价中晚稻每月收购进度情况抄送当地农发行省分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收储库点要每5日将收购进度抄报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情况,分别由中储粮总公司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本预案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
  第十四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中晚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的中晚稻品种、数量、等级等进行审核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中晚稻,由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负责就地临时储存,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对验收不合格的中晚稻,由当地中储粮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支行与委托收储库点及时研究处理。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每年的粮食库存检查对委托收储库点进行抽查,对质价不符、账实不符、不按规定及时出库等行为,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保管的临时存储最低收购价中晚稻,保管费用补贴和贷款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先预拨,后清算。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3.5分钱/年,自中晚稻收购入库当月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进行补贴;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中储粮总公司及其有关分公司执行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发生的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标准,按《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中储粮公司最低收购价粮食质检、监管、省内跨县集并及跨省移库包干政策的通知》(财建〔2007〕405号)执行。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要将保管费用按每市斤3.5分钱/年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中储粮总公司要规范储粮行为,各直属企业不得在其监管区域外租仓储粮,不得向已确定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企业再租仓储粮,也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以确保安全储粮的需要。事后,由中央财政根据实际保管数量、等级和核定的库存成本等对中储粮总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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