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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卫医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保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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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努力营造公平、严肃的考试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务管理机构要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强化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做好对考务人员的纪律培训,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应考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良好氛围,消除考生的考试作弊动机,促使他们自觉遵守考场纪律,防止发生大规模作弊事件。在进行全面宣传教育的同时,要加大对违纪舞弊人员的处理力度。对于在考场内外实施舞弊行为,且证据确凿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对违纪人员,除严格按《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处理外,有工作单位的,要通报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违纪人员是医师的,本年度医师定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6个月后再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注销注册后收回医师执业证书。此外,对于违纪舞弊典型案例及违纪人员,要通过考场曝光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七、认真做好医、护资格考试的社会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务机构要设立考试专用举报信箱(包括电子信箱)、举报电话,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卫生行业官方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要认真做好记录,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及时反馈。对于比较重要的举报事项,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可以邀请公安、保密、纪检部门的同志参与,确保调查、处理过程公开、透明。对于我厅转办的考试相关的举报事项,相关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按时办结,做到有调查、有处理、有资料、有报告。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保密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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