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济政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二)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农产品种植(养殖)户、生产加工企业对其生产、出售的产品负直接责任,要依法使用农药、兽药、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在生产、销售过程中不得违法添加禁用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质,保证生产、出售农产品质量。农产品批发市场和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购销台帐、进货查验、自查自检、质量追溯等制度,确保所经营农产品来源清楚、质量安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协调配合,积极做好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和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投入力度。各级要加大对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认证体系、质量监测体系、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农业执法体系、农产品流通领域监管体系建设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养殖小区)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完善检验检测设备和执法装备,加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执法检查等工作顺利开展。
  
  (四)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警机制。各级要制订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及时有力。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人员要在按预案规定程序上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及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宣传和舆论导向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传递农产品质量安全、产销动态等信息,促进产销协调发展。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提高群众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指导群众健康消费。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九月三日
  
  

  
  
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赵文朝(副市长)
  
  成 员:孙元文(市政府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
  
  赵玉海(市农业局局长)
  
  李景全(市林业局局长)
  
  高辅卿(市畜牧兽医局局长)
  
  许继春(市发改委副主任)
  
  王勇(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兴利(市卫生局副局长)
  
  曲国华(市商务局副局长)
  
  王克泉(市公安局巡视员)
  
  荀建国(市环保局副局长)
  
  杨先杰(市工商局副局长)
  
  丁正罡(市质监局副局长)
  
  宋尔良(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闫忠民(市粮食局副局长)
  
  闫中钢(市农业局副巡视员)
  
  张国松(市供销社副主任)
  
  原永兰(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闫中钢兼任办公室主任。今后,联席会议成员及办公室主任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