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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有境外培训机构培训证明的白内障超声乳化医师,亦须经国内考核认定后,方可独立手术。 (三)培训基地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内容。 3、培训结束后,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经培训和白内障超声乳化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 (一)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二级医院以上(包括二级医院)从事白内障显微手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近5年累计独立完成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300例以上。 (四)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