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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麻疹强化免疫接种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市医疗急救中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市精神卫生中心:
  卫生部于9月13日上午紧急布置了有关进一步加强全国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管理的要求。为保障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预防接种安全、有效,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管理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区县、各有关单位结合《关于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麻疹强化免疫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沪卫疾妇〔2010〕83号)的要求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各预防接种门诊和临时接种点进一步完善现场接种流程,严格执行“四个功能区”和“一进一出”流程要求;要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实施疫苗接种,接种疫苗后的留观时间必须要达到30分钟。
  二、各预防接种门诊工作人员在候诊预检和问询登记时应严格把握麻疹疫苗接种禁忌症,对经现场预检无法判断的接种对象,应按照“从严掌握”原则建议暂缓接种,并做好登记和补种安排。
  三、各区县应按照本市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方案和现场督导要求,加强对辖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工作的现场督导,特别是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接种门诊和临时接种点的设置审核。如发现临时接种点无法达到规范要求的,则应立即予以撤消。各接种门诊和临时接种点应配置小儿血压计。
  四、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疫苗冷链管理,严格做好疫苗在配送和接种过程中的温度监控记录,确保疫苗冷链管理的完整。
  五、各预防接种门诊和临时接种点接种人员在实施疫苗接种前应仔细核对疫苗有效期,确保使用的疫苗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
  六、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接种麻疹疫苗后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置。要高度重视在疫苗接种留观30分钟后出现的不良反应,如受种儿童在离开后因出现不良反应而返回预防接种门诊,预防接种门诊应对其继续留观;必要时应及时按照规定转送至区县定点医疗机构或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并做好信息报送。
  七、各区县应高度重视群体性预防接种心因性反应的预防和控制,要制定和完善预案并落实必要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做好应急应对准备。
  八、各区县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期间,应注意维持接种秩序,配合学校等单位和部门加强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包括学生交通安全,避免发生踩踏等突发事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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