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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
【发文字号】 苏卫办医[2010]116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角膜移植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2、尚不具备角膜移植手术条件的医师,在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的指导下,应参与术前,术中,术后眼科常规诊疗并记录。
  
  3、有境外培训机构培训证明的角膜移植手术医师,亦须经国内考核认定后,方可独立手术。
  
  (三)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五、其他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需经过培训和角膜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角膜移植手术工作。
  
  (一)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2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1名为外院医师。
  
  (二)在二级医院以上(包括二级医院)从事眼科显微手术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近5年累计完成眼科显微手术病例1000例以上,或独立完成角膜移植手术不少于30例。
  
  (四)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角膜移植手术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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