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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申报材料应包括: 1.申报单位所在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三)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3份及电子版1份,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四)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委门户网站公示。 (五)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区在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授予“苏州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五、基地管理 (一)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发展规划、产业布局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指导和支持;在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资金安排等方面,对示范基地予以倾斜。 (三)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依据工作意见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四)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所在市、区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五)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基地予以重点培育,国家和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推荐名单从市级基地中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