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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沪府办发[2010]3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对于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预防公共权力腐败、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提高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积极回复
  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办理工作,将这项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要建立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回复制度,积极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制发机关回复办理情况,不断完善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工作机制。
  二、认真办理,及时备案
  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办理所收到的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必要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或者征求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办理结束后,行政机关在向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回复的同时,应当将办理情况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其中,市级行政机关将办理情况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区县级行政机关将办理情况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所属辖区内无对口上报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将办理情况报送区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深入研究,落实整改
  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提出的本单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积极落实整改。对一些属于制度性、政策性的问题或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无法制定整改方案的,要及时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向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制发机关说明情况。
  四、接受监督,定期报告
  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按照同级人大的要求,主动报告本机关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情况。市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同级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定期对收到与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区县行政机关要定期对收到与办理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
  各区县、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确保本意见全面、有效地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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