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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鲁卫科教国合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乡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可延长培训时间1年。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时间的费用,由培训学员承担。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学员确定后,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可将户口转至档案关系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可在培训结束后,凭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迁移登记。
  
  第十九条 培训学员经过3年全科医师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5年。
  
  
第六章 学员待遇
第二十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培训补贴、生活补贴,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等工作。
  
  培训学员2年内未能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基地医院可终止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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