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第十六条 经全省统一考试合格者,可获得省卫生厅颁发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考试不合格者,可延长培训时间1年。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时间的费用,由培训学员承担。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培训学员确定后,户口保留在学校的,可将户口转至档案关系委托的乡镇卫生院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所在地;户口保留在原籍的,可在培训结束后,凭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迁移登记。第十九条 培训学员经过3年全科医师培训正式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后,须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5年。 第六章 学员待遇 第二十条 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享受培训补贴、生活补贴,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二十一条 培训基地医院负责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注册等工作。 培训学员2年内未能考取医师资格证书的,培训基地医院可终止其培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