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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上海市商务委员、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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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履约保证金、罚款、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五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环保局报市政府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
  
  2、骗取国家运费及拆解处理等补贴的;
  
  3、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的;
  
  4、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的;
  
  5、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上海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十八条 本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已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十九条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六十条 本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第六十一条 本市各中标企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规范操作流程,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信息工作。完善财务、会计制度,重视凭证和台帐。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对违反者追求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和12365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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