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2010年第八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单位(2010年第八批)进行了审查。现将资质批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以下十一家单位乙级资质(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河北德龙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保定新创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三)包头市汇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扬州市苏辰环境发展咨询有限公司 (五)杭州清雨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六)河南省正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七)广州国寰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八)深圳市银台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九)重庆市恒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四川华睿川协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十一)西安冶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二、批准以下四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评价范围调整(调整的评价范围详见附件): (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杭州环保研究院 (二)河南东方环宇环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三)深圳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四)陕西科荣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三、批准以下四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变更后的机构名称详见附件): (一)沈阳化工研究院 (二)上海闵行环保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三)宜兴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焦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四、同意以下十六家单位资质证书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 (一)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二)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三)上海闵行环保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四)海安县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五)福建省华厦建筑设计院 (六)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七)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实验测试中心 (八)山东电力研究院 (九)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十)焦作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十一)河南蓝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十二)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十三)孝感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 (十四)重庆市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十五)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服务中心 (十六)重庆忠庆环境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请上述第一至四项中的单位于60日内,到指定领证地点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一、三项中的单位应在领取资质证书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手续;第二至四项中的单位应在领证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第二至四项中的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其缩印件同时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领证地点: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资质管理与培训部(北京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2号楼3层中段评估中心受理办公室) 联系人:孙淑兰 刘金洁 闫馨壬 联系电话:(010)84934638, 84922788 附件: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各单位批准的评价范围及变更后的机构名称等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