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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直有关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应急[2010]145号)和省局的有关要求,现就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是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措施。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
  二、预防性安全检查时间
  本次预防性安全检查活动时间为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
  三、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和重点内容
  1.检查范围
  预防性安全检查的范围包括:应急救援队伍所在的生产经营单位,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有关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统一安排由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检查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2.检查重点内容
  预防性检查的重点内容: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情况;应急物资配备与存储情况;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或签订救援协议情况。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实现机械通风及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备、设施是否完善;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安全可靠;防灭火措施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水害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
  有尾矿库的企业:重点检查观测或监控设施是否完善可靠;库区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垮塌和泥石流隐患;是否存在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情况;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点检查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和应急器材的配备情况;储罐区的安全制度、安全仪表与报警装置的运行情况。
  四、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地区和本企业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确定检查区域或重点检查单位,制定工作方案;要通过网格化系统落实此次预防性检查的有关职责,保证问题的及时上报和措施的有效落实。
  2.应急救援队伍要按照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单位的统一部署,对其负责的企业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交隐患整改建议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及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检查了解和掌握所服务企业的安全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建议和事故应对方案;针对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开展有针对性应急救援演练。
  3.生产经营单位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限期整改,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如期完成隐患整改,并报告有关部门。
  4.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对于预防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明确专人跟踪督办,确保检查取得成效;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无救援队伍又未签订救援服务协议的企业,应督促其建立救援队伍或签订救援服务协议。
  5.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检查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并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总结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对活动开展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活动结束后将下发通报。
  附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177号)(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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