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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青安监[2010]14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3
【实施时间】 2010-09-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安监局关于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地震次生灾害源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保税港区安全监管局,市直及中央、省驻青有关企业:
  为防范和减轻危险化学品地震次生灾害,进一步促进地震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及应急准备工作的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危险化学品重大次生灾害源的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物资装备储备、应急救援及应急知识培训普及等内容。要求企业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等有关国家标准、规范认真开展自查,治理解决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补充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实施演练。2010年9月30日前相关企业要完成自查工作。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检查,并对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包括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等,于10月15日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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