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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发挥各族群众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鼓励举办具有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适应各族群众不同层次的文化需求,积极推进长期活跃在单位、厂矿、广场、社区、村镇、校园的各类少数民族文化社团、艺术团、体育协会等团体建设,扶持发展农村“少数民族文化大院”、“庄户剧团”及民族学校“少数民族文化展室”等。深入开展针对民族聚居地区的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等公益性活动,把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送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偏远山区、城市低收入群体和进城务工等少数民族群众中去。充分利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如回族开斋节、古尔邦节和圣纪节,以及其他民族春节、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传统民族节日,深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宣传展示活动。进一步办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汇演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三)切实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积极引导和帮助各类少数民族文化社团、少数民族文艺团体正常运转,发挥好在吸纳和培养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人才方面的特殊作用。省内举办的各类青少年艺术比赛、选拔赛中,应对少数民族参赛人员予以倾斜。 (四)搞好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使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工作进入常态化、制度化。积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基地、体育基地建设,发挥在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素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体育人才、丰富各族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对回、满族等少数民族古籍挖掘、搜集、整理和保护的工作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结合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开展少数民族文化遗产调查登记工作,对濒危少数民族重要文化遗产进行抢救性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积极支持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加强少数民族文物征集工作,改善馆藏少数民族文物保存条件,不断提升管理、研究和展示水平。 (五)着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建设。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精品创作的扶持力度,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创作更多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有机统一,具有民族特色、山东特色、各族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努力打造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品牌”。积极鼓励少数民族作者和少数民族题材的作品创作,各级各类文化奖项中,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应给予倾斜。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我省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建立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精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经费的投入。各级财政要按照“优先安排、体现照顾”的原则,在安排各项文化、体育等专项经费时,对民族聚居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体育项目给予重点支持,优先用于民族聚居地区完善基础文化设施建设、举办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书籍、开展各种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民间艺术团体等文化事业。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省民委要及时申报预算,省财政厅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统筹安排,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 四、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一)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推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大发展大繁荣的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切实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狠抓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关心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文化工作部门建设,及时帮助解决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和有效保护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建立健全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明确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责任,推动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充分发挥各级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的作用,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事项。有关部门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确保任务完成。省民族事务协调委员会每年要召开由文化、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工作会议,研究项目落实。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族等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跟踪分析和具体指导,加强对本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