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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87号
【颁布时间】 2010-09-07
【实施时间】 2010-09-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属于重大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善后工作结束后,学校应当就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同时还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由学校负责统一发布。新闻媒体对事故的报道应当客观准确,禁止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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