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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文物局
【颁布时间】 2010-09-09
【实施时间】 2010-09-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财政厅(局):
  为深化博物馆改革创新,加强重点博物馆建设,促进博物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文物局和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启动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相关工作。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制定了《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文物局
  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九日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中宣发〔2008〕2号)和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工作的通知》(文物博函〔2009〕1387号),规范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是由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共同认定,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共建的代表中华文明的地方所属重点博物馆。
  第三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坚持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和稳定支持的原则,其建设内容和目标是,通过调动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投入力度,大幅提高重点博物馆的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造就一批国内一流、国际先进的博物馆;构建以点带面、立足区域、辐射全国、面向世界的博物馆综合资源共享平台,推动我国博物馆整体水平迈向世界先进行列。
  第四条 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提升藏品保护、陈列展览、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文化交流、社会教育和公共服务水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宏观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二)组织审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年度计划和项目申请,合理安排专项资金;
  (三)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承担中央支持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四)组织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状况年度评估。
  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培育和推荐;
  (二)指导及监督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运行和管理;
  (三)落实地方支出责任,足额安排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运行经费及事业发展所需项目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建立经费稳定增长机制;
  (四)配合开展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估。
  
第三章 培育与认定
第七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采取专家评审、行政决策的方式,从省级博物馆中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和培育,每5年核定一次,予以总量控制。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会同财政部制定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申报。
  第九条 申请认定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的,应为已运行和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省级博物馆,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文物藏品具有极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形成完整体系;
  (二)陈列展览与本馆使命、宗旨紧密契合,社会影响力强;
  (三)专业技术力量雄厚,能够承担国家重要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和展示任务;
  (四)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文化传播与社会服务功能有效发挥;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科学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写《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认定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评审,商财政部择优认定。
  第十一条 列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对象的,培育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省级人民政府提供培育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培育计划完成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验收通过的,商财政部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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