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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0]6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畜牧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根据《青岛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青岛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青岛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保密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全国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确保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试卷(含答卷,下同)的保密、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均须建立或者租用经过保密部门验收合格的试卷保密室。试卷保密室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功能,安装防盗门、窗。单间式试卷保密室须配备双锁或密码锁铁柜。试卷保密室的设置要考虑到值班人员就餐、用水、卫生等的便利。
  第三条 试卷保密室应实行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应选配保密负责人一名,保密人员若干名。保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当年无亲属参加本次考试的工作人员;
  3.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4.身体健康。
  第五条 保密人员的职责是:
  1.试卷、答题卡的保密;
  2.试卷、答题卡的保管;
  3.试卷、答题卡的发放与接收。
  第六条 一旦发现漏印、破损或其他影响正常考试或评卷的试卷、答卷,保密负责人应立即报告考点负责人,请示省考区办公室后进行处理;对接触外漏试题内容的人员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第七条 保密人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保密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试卷、答卷的收发手续。
  第八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人员必须昼夜值班,每班三人以上,任何情况下值班现场不得少于两人。保密人员应严守下述纪律:
  1.值班期间严禁会客、睡觉、吸烟、饮酒、文娱活动、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
  3.不得以任何理由开启试卷、答卷袋密封包装,改动考生答卷;
  4.套间式试卷保密室的里屋门钥匙、双锁铁柜的两种钥匙、密码锁铁柜的密码和钥匙务必由两人分别掌管,两人共同在场才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5.制止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拒绝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拒绝代领试卷。
  第九条 保密室在接收、发放试卷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答题卡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省考区办公室和当地公安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十一条 保密人员不执行本规定而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时,追究保密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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