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苏卫农卫[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组织推荐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
  为大力推动实施新一轮农民健康工程,结合医改工作部署,整体提升农村卫生工作水平,我厅计划今年第四季度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进行评估认定,以树立先进典型,推动全省面上工作开展。现就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基本条件
  各地推荐的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成效显著,新农合主要运行监测指标达到省定年度目标;
  2、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全面落实,项目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账、规范使用;
  3、全面完成乡村卫生机构基本建设任务,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培训等政策措施执行到位;
  4、积极构建农村卫生机构良性运行机制,农村卫生综合改革全面开展。
  二、评估程序和名额
  评估工作按照“县自主申报、市推荐、省考评”的程序进行。各市原则上可推荐的名额为1个县(市、区)。
  三、申报材料要求
  请各市根据推荐基本条件,结合相关县级政府申报,确定推荐名单。对照《江苏省农民健康工程先进县(市、区)考核评估标准》(苏卫农卫〔2010〕6号),有关县(市、区)政府应书面提交创建工作综合报告和自评明细记录,连同市卫生局推荐申报文件,于10月20日前报厅农卫处。
  省卫生厅农民健康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推荐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初审,并组织人员对初审合格的县(市、区)进行现场考核。考核结果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评议。
  联系人:潘睿
  联系电话:(025)83620774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