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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农垦总局医院,省农垦三亚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补助地方妇幼卫生综合项目经费的通知》(琼财社[2010]1046号)中《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实施方案》(简称“降消”项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省2010年“降消”项目工作,保证项目目标的完成,现就项目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切实做好“降消”项目省级专家驻县工作 专家驻县指导是“降消”项目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也是对项目市县医疗保健事业的扶持和帮助,各医疗保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有关任务。要把专家驻县蹲点工作当作长期的工作制度,尽快安排专家开展蹲点指导,时间不少于1个月,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当地的乡村医生和妇幼保健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2010年专家驻县蹲点工作可结合相关的医疗帮扶工作共同进行,要求今年底前完成(见附件1)。 各项目市县(区)卫生局要积极配合,主动与驻县专家所在单位及专家本人联系,安排落实好驻县专家的食宿,保证专家及时到位开展工作,并随时了解专家驻县工作开展情况。专家驻县工作任务完成后,各项目市(区、县)卫生局“降消”项目办公室要及时回收《驻县专家工作手册》及工作小结,根据《驻县专家工作情况评估表》对专家驻县工作进行实际评估,并按《“降消”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发放专家驻县补助及报销差旅费,要在专家驻县任务结束后一月内将专家工作手册及评估表上报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存档。 驻县专家要遵守纪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按照驻县专家工作职责及制定的工作任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如实填写《驻县专家工作手册》,分析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驻县工作完成后依时将《驻县专家工作手册》及工作小结上交当地“降消”项目办负责人。 二、继续建立完善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并做好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技术人员进修与业务培训工作 各项目市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和保证危急症孕产妇抢救中心正常运行,要做到通讯畅通,转诊及时,抢救得力,确实保证孕产妇安全。村级负责掌握孕情及动员孕产妇及时进行检查并转送高危孕产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产科建设,提高高危妊娠的识别能力,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县级孕产妇抢救中心负责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形成上下贯通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绿色通道”。 同时,要认真做好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技术人员进修与业务培训工作。 “降消”项目县级孕产妇急救中心技术人员进修接收单位原则上为全省三级医院和省妇幼保健院、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等。有关医疗保健单位要积极接收各项目市县选派的进修人员,按项目要求认真做好进修人员的带教工作,并做好“降消”项目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进修结束后要整理好相关资料归档保管,进修带教费原则按400元/人/月(不含食宿和交通费用)收取,由各项目市县从项目专项经费中支出。 按“降消”项目要求,人员进修工作应于2010年内完成。各项目市县要主动与有关医疗保健单位联系,及时安排人员进修,做好进修人员资料的归档,以保证于年底前完成人员进修工作任务。进修名额每市县3人,进修时间一般不少于4个月,进修对象原则为孕产妇急救中心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妇产科、新生儿科、麻醉科、急救科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费用从 “降消”项目人员进修专项经费中支付。各项目市县要及时落实进修人员到位情况,于2010年9月30日前将人员进修完成情况或进修人员名单报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未完成进修任务的,要制定进修计划、及时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进修工作任务。同时,要根据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降消”项目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相关技能,以期达到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项目目标。 三、认真总结2009年“降消”项目工作,并做好自我检查评估,迎接省级督导检查 根据《卫生部妇社司关于开展2010年“降消”项目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儿卫便函[2010]77号)要求,为认真总结我省2009年“降消”项目工作,进一步推进各市县“降消”项目的执行进度,促进项目工作深入开展,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我厅将于2010年11月组织专家开展对全省各项目市县“降消”项目监督指导工作。各项目市县要严格按照《“降消”项目培训工作国家级监督指导方案》(方案从www.hnsmch.com自行下载)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降消”项目工作自我检查评估,自查自纠,查漏补缺,逐一落实,并将书面总结、各类表格等资料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省级督导将采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采取座谈会、个人访谈和现场督导相结合的方法了解项目培训工作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具体时间另行通知。省级督导旨在检查项目工作进度,总结成功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项目工作,督导结果不作评比,但将对项目实施工作较差的市县通报批评。各项目市县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马虎应付。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督导工作,做好材料汇总等工作。 省卫生厅妇社处:谢慧颖,联系电话:65388350; 省妇幼保健院:林云燕,联系电话:66523555;传真:66780611。 附件:1.海南省“降消”项目2010年驻县专家安排表(略) 2.海南省“降消”项目驻县专家工作评估表(略)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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