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畜牧局
【发文字号】 青牧办发[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6
【实施时间】 2010-09-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接上页]
3.考点应急处理组认定的其他考试预警事件。
  三、应急处理机构及职责
  (一)考点应急处理组
  考点应急处理组是负责我市考试突发现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我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我市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ⅲ级、ⅳ级考试突发事件的确定,实施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善后处理;向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报告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必要时可同时直接向农业部兽医局报告。
  (二)考点办公室
  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考试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提出对考试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建议;执行考点应急处理组作出的关于考试突发事件处理的各项决策,协调考点内各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考点领导小组报告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四、应急准备
  (一)监测
  从考试前30日起,考点办公室应指派人员对互联网等公共传媒进行监测,及时发现、报告可疑情况。
  (二)重点环节管理
  严格按照《执业兽医资格考试保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试卷运送、保管和答题卡回收等环节安全保密监管,严格执行各项工作程序和规范,确保考试各重点环节的安全保密。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事件报告
  发生考试突发事件后,事发地考点应急处理组应在2小时内报告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必要时,事发地考点应急处理组可以越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对事件等级的初步判断、应急处理方案和已采取的处理措施等。
  (二)应急响应
  考点应急处理组在报告考试突发事件的同时,应协调公安和保密等部门,立即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判断和确定事件级别,按照预案迅速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及时、果断、有效地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考试突发事件后,按照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和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2. 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考试突发事件后,按照山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3. 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考试突发事件后,考点领导小组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理措施:
  (1)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发布有关信息,及时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宣传、安抚和善后等工作。
  (2)组织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开展案件查处和应急处理工作。
  (3)依法追究对失、泄密事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4)及时向考区应急处理小组报告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
  4. ⅳ级响应
  考点办公室一旦监测到考试突发事件可疑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考点领导小组。可疑信息一经确认达到预警级别的,以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发布预警信息,提请考点领导小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将事件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三)副题启用
  有下列考试突发事件的,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启用副题进行考试或者延期考试的。
  1. 因自然灾害造成试卷毁损或者其他考试突发事件导致一定范围内不能如期考试,在相应范围内启用副题延期考试。
  2.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前发生失、泄密事件,波及范围有限,没有在网络上传播,经调查评估后,在一定范围内启用副题考试。
  3.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前发生失、泄密事件并在网络上传播的,或者试卷在运送过程中丢失的,在全国范围内启用副题延期考试。
  4.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结束后发生答题卡毁损或者丢失事件的,在相应范围内启用副题延期考试。
  (四)应急终止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确定考试突发事件级别的应急处理领导机构对考试突发事件进行分析论证,判定考试突发事件的影响或者后果得到消除或补救的,可以决定响应终止。
  (五)善后处理
  考点办公室组织对考试突发事件的原因、社会影响和处理效果进行评估,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
  六、应急保障
  我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考试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级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支持,保证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交通运输与通信保障
  制定考试突发事件应急交通运输和通信保障方案,建立与相关部门的组织联络表,安排应急值守车辆,保证联络和应急处理交通运输通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