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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 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信息,请提交载明下列内容的申请表: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明确的公开申请内容,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3.获取信息的载体形式以及本单位提供信息的方式。 (三)申请途径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请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本单位“信息公开”网上专栏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具体网址为:××.××.×××.××,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交《申请表》的,请相应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受理部门,填写《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 4.特别程序。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 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告知申请人公开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予以部分公开; 5.申请表填写不完整、不明确或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的,将不再重复处理。 (五)处理时限 本单位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予以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提供;如需延长答复或提供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或提供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单位提供信息需向申请人收取费用的,应在申请人办妥缴费手续后即予办理。 (六) 收费标准 三、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办公时间:工作日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主管部门举报。 附 表: ××(单位)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号:
附3: 上海市区(县)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同时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开的信息进行查询,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在分类上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级政府机关以及业务指导部门之间的关系,又要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做到既“符合发布主体的权限”,又“方便公众查询”的要求。 (三)标准型。目录的编制应尽量参考已有的一些标准与规范。 (四)精简性。目录的编制应在方便查询的前提下避免重复和交叉。 (五)及时性。通过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的,应做到信息公开目录与最新公开信息自动同步更新。通过其他方式公开信息的,目录更新原则上自信息公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 二、目录分类 招生考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分为三类三级(详见附件五),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概览,包括单位简介、内设机构、联系方式、其他。 (二)单位业务,包括综合工作、幼儿园招生、小学招生、初中招生、高中招生、中职招生,或者其他反映本单位业务工作的信息目录。 (三)其他工作,包括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