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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发[2010]75号
【颁布时间】 2010-09-01
【实施时间】 2010-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三)优化科技创新指导服务。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规范化、制度化,推进资源开放共享、有效整合、合理利用,为科技创新的市场开发、产业化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类创业平台要进一步创新科技创业项目服务机制,及时公布发展规划、投资项目、财税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动态等各类信息,帮助和指导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投资,提高科技创业的成功率。
  五、拓宽民营企业投资空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十四)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支持民营企业瞄准产业转型升级方向,投资或联合投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电子信息新技术、海洋高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创意设计等技术含量高、市场需求广、资源消耗低、综合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民营企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开展纺织服装、家电、汽车、船舶、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优势产业的“升级”投资,投资发展一批“补链”型项目,不断提升产业链、价值链和核心竞争力。
  (十五)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城市综合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联合组建民营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并负责统一房产租赁服务经营的商业广场型、商务服务型、商业租赁型、文化广场型等大型城市综合体,创新开发建设和管理运行模式,打造城市综合体发展的集聚优势。研究制订土地专项出让办法以及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的信贷、财政扶持政策。各县(市)区可采取“一体一策”对不同类型城市综合体进行依法扶持。
  (十六)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强先进制造、科技人才、营销物流、电子商务等重点环节投资,优化设在国内外的分公司、分厂、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布局,发展县域总部、浙江总部、长三角总部和国内外的一体化的总部。鼓励民营行业龙头企业采取联合、重组、兼并等方式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聚度,努力发展成为特色突出、竞争力强、增加值率高的制造业为主型的总部企业。
  (十七)鼓励民营企业完善营销体系。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支持民营企业立足开放合作优势,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在境内外设立地区营销分部、商品分拨中心、贸易代表处、专卖店、销售柜台等直销网点(机构),打造现代服务业型的总部。鼓励民营企业加强与境内外重点企业的合作,兼并、收购、重组境内外销售网络、成熟品牌和经营主体,完善内外对接的贸易总部型的营销体系。
  (十八)鼓励民营企业投资金融产业。鼓励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依照有关规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设立信用担保公司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为本地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打造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金融体系。
  (十九)鼓励民营企业投资节能环保产业。鼓励民间资本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投资污染治理装备、固废处理装置、环境监测监控仪器等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业,投资建设污水治理、燃煤电厂脱硫脱硝、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城镇生活垃圾和污泥处理等环境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发展环境科技中介性的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研发、节能环保监测诊断服务、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等为重点的环保科技服务,推动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鼓励民营企业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交通、水利、城建、人防等基础设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参股、项目融资、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铁路支线、地方铁路及既有线的改造建设。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提高城市综合承载水平。
  (二十一)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发展民办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鼓励民营企业单独或联合举办民办学校,支持通过合资、合作、参股的方式出资办学,实现产权结构和办学形式的多样化。贯彻实施《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落实对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资助政策,鼓励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收费权质押贷款和融资担保,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社会保障制度,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市里从教育经费中划拨一定资金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各县(市)区参照市里模式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基金,支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支持民办职业学校、民办高等院校开设服务型教育重点培育学科、专业和培养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积极探索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完善产权制度,建立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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