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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5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2
【实施时间】 2010-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4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为维护城市总体规划的严肃性,规范全省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国办发〔2010〕20号),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规则》。
  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适用本工作规则。
  二、城市总体规划修改,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生态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四、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结合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实际,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要明确原规划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分析论证修改的必要性,提出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以及是否涉及强制性内容。
  五、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城市人民政府除按规定实施评估外,还应就修改强制性内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专题论证,编制专题论证报告。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区范围;
  (二)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四)水源地和水系;
  (五)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六)环境保护控制性指标;
  (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范围;
  (八)城市防灾减灾设施用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泰安、威海、临沂、德州等11个报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要求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应作为报送省人民政府请示的附件,一并上报。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审查意见,函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经审查同意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的,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报送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修改规划的,城市人民政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查意见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申请审查城市总体规划的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附件材料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申请报告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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