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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要求修改规划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是否同意修改及修改工作要求的审查意见,函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中,对拟修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原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和修改强制性内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函复有关城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复函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进行公告、公示,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设区的市代管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批材料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申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和图纸、修改方案专题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采纳情况、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及采纳情况,设区的市代管的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还应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查意见。 (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城市人民政府的请示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报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有关方面补充完善。 (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召开审查会,对修改后的城市总体规划提出审查意见。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审查意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后,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依法应当修改城市总体规划而城市人民政府未提出修改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督促城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其中,设区的市代管的县级市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督促县级市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开展规划修改工作。 九、县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程序和要求,参照本工作规则中对县级市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