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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的排放,遏制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对我省及周边地区的影响,改善区域空气质量,配合推动全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我省及周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为目的,大力实施污染源治理工程,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整体水平,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建立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制定符合国家区域大气管理要求的全省统一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好于国家二级标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酸雨、灰霾污染有所减少,全省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重点区域和防控重点 我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区域为全省区域,重点是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和三门峡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污染物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为火电、冶金、建材(含水泥、玻璃等)、煤化工、石化及燃油行业。需解决的重点问题是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等。 三、工作内容和责任分解 (一)优化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 1.工作内容。 (1)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制定并执行重点防控区域内重点排放行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内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开展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评,严格控制重点行业、产能过剩行业和“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行业的产能扩大。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环境容量测定与核算工作,并将相关成果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2)优化区域工业布局。在重点区域的城市城区和周边地区,原则上禁止新建和扩建钢铁、有色等大气重污染项目。对城区内已建且严重影响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重污染项目,实施搬迁改造或提标治理。 (3)加强对重点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加大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鼓励企业使用清洁生产先进技术。 (4)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调整目录的标准,确保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焦炭等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按期完成。 2.责任单位。第(1)、(3)项工作由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第(2)项工作由所在省辖市政府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配合,2010年年底前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第(4)项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配合,制定相关工作方案。 (二)加大重点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 1.工作内容。 (1)强化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严格排污许可证制度。加强火电厂脱硫设施运营监管,提高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对大气重污染行业和二氧化硫排放重点企业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钢铁、有色等行业及工业燃煤锅炉开展二氧化硫治理工作。完善二氧化硫排污收费制度。 (2)加强氮氧化物污染减排。将氮氧化物纳入污染物总量控制范围,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火电厂应按照要求建设烟气脱硝设施并和机组同步投入运行。“十二五”期间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对全省所有已投运火电厂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除外)安装脱硝设施并投入运行,重点区域内的火电厂应提前优先安装。结合我省实际,对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的氮氧化物开展综合治理,推广工业锅炉低氮燃烧技术。 (3)加大对工矿企业产生的颗粒物污染防治力度。火电厂、水泥厂、冶金企业等使用工业锅炉和工业窑炉的企业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烟粉尘排放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和保障地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的排放标准要求。 (4)加强城市颗粒物污染治理。加强城市施工工地管理,城市建成区内限制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在施工场地应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加强扬尘路段清扫保洁工作,提高城市道路清洁度。实施“黄土不露天”工程,通过绿化硬化减少城区裸露地面。 |